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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分享音樂,違反著作權法?

無名小站的崛起,帶領國內盛行網路部落格(Blog)文化,部落格作者常以文章配上優美的音樂,以豐富自己的文章及網誌內容,或提供音樂檔案供他人聆聽、轉貼,這些互動、分享的機制原本是網誌文化盛行的原因之一。但部落格作者卻可能因為上載分享的音樂使用量過大,而難以主張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雖然部落格作者被判刑的刑期通常不重,且可易科罰金,但是這樣的判決結果確實為部落格文化投下一個震撼彈。從法律層面分析,部落格作者上傳音樂於網路空間或透過超連結與網友大量分享歌曲檔案的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其將音樂放在網誌內,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的行為,則違反了第92條的公開傳輸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規定。因此,部落格作者設置音樂檔案,也許只是想方便自己聆聽,但因網際網路的特性,已使部落格內容置於公開傳輸或接受的狀態而觸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研考會「資通安全法律案例宣導彙編」)

 

P2P軟體使用

避免個資外洩,少用P2P下載軟體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使用P2P軟體(Foxy、eMule、BT)之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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