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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版」與「公播版」授權範圍之差異及區別何在?

 

  在有關於視聽著作的採購方面,圖書館經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到底圖書館可否直接採購「家用版」的視聽著作(VCD、DVD等),作為圖書館典藏、出借或供一般讀者於館內利用?廠商要求圖書館必須採購「公播版」,是否有法律的依據?若仍然採購「家用版」使用,是否有任何法律責任? 

  首先在用語方面,「公播版」是一般對於視聽著作權人或代理商所提供可以向公眾公開播映授權版本的稱呼;「家用版」則是一般在書店、賣場出售予消費者,供消費者在家庭內觀賞的授權版本。由著作權法來觀察,「公播版」應該稱為「公開上映版」比較適當,因為視聽著作向現場特定或不特定人播放,並不是透過有線電或無線電的廣播系統,而僅是透過播放機器(如:電影院的投影機、戶外的電視牆、會議室中的電視等),屬於著作權法第25條所稱的公開上映權,因此,可以說「公播版」就是合法授權公開上映的版本。 

  了解「公播版」與「家用版」的不同之後,接下來我們區分下列幾個問題來觀察,一是圖書館能否採購「家用版」的視聽著作用以典藏;二是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於館內提供讀者閱聽;三是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視聽著作出借予使用者。 

一、圖書館可否購買「家用版」作為典藏之用? 
  由於「公播版」與「家用版」價格差異極大,對於圖書館而言,若無公開上映之需求,廠商要求圖書館只能購買「公播版」並不合理,亦無法律依據。若由圖書館購買「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是為了典藏用途時,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單純的「典藏」並未涉及「公開上映」行為,若圖書館不需為公開上映行為,則並無購買「公播版」之需求。若影視代理商堅持不售予「家用版」,則可能有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圖書館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二、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於館內提供讀者閱聽 
  至於圖書館能否利用「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提供予讀者於館內閱聽,則須判斷讀者於館內利用視聽著作是否會構成「公開上映」的行為。若是圖書館設置有小型放映室,可供十數名讀者共同觀賞電影,這樣的利用行為,明顯就是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如:著作權法第55條),否則,只能就「公播版」的視聽著作提供放映服務。 

三、圖書館能否將「家用版」視聽著作出借予使用者 
  圖書館若自市場上合法取得「家用版」視聽著作的所有權,因為著作權法並未特別賦予著作權人「出借權」,只要是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均可合法將著作「出借」予他人,圖書館即使「出借」予不特定多數人,亦非屬於著作人受保護的著作財產權的範圍,因此,完全可以自由出借,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更與是不是公播版沒有關係。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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